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促进整车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扩大规模,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年度产能利用率达到60%及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或产能利用率20%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汽车产能利用率比例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加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实施产业链企业培育。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招商,鼓励上下游企业开展协作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对与三年内新引进单家企业年配套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00万元;对三年内新引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年配套规模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全省年度奖励资金最高5000万元。培育一批新能源汽车领域“专精特新”及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商务厅、金融监管局、科技厅、财政厅,省汽车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巩固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成果,持续提升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引导带动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1.公务车。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用车等特殊情况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提升公务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力争2023年达到10%、2024年达到25%、2025年达到40%。鼓励公务租赁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2.其他公共领域用车。公交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微循环公交车运营模式;推动全省农村客运采用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及网约出租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分时租赁汽车采用新能源汽车。物流车:全省中心城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物流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其他物流用车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货运车辆电动化改造和电动化替代工作。景区和港区用车:加快推进全省旅游景区新增和更新车辆、港区新增和更新集装箱卡车采用新能源汽车,4A级及以上景区用车,争取两年内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等领域用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中心城区环卫用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购买服务项目,将新能源环卫车、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配备比例作为评审因素。
3.私人用车。鼓励整车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模式,促进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支持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措施。
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支持有条件地市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其中,试点城市在完成公务车及其他公共领域用车任务基础上,重点推动驶入城区的物流车等采用新能源汽车。积极支持相关地市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城市,对获批的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
组织实施综合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与推广应用单位在景区、厂区、港区、矿区、物流园区、设区市中心城区等重点区域及湄洲岛等岛屿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示范项目中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车和新能源无人驾驶装备等单个推广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并实现交付使用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全省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有关地市、汽车生产企业、示范应用单位等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对纳入国家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专项奖励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国资委、住建厅、公安厅、林业局、文旅厅、民宗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推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
提升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水平,对引进的央属高水平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除支持享受当地科技、教育、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外,设立分公司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设立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支持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研制与应用、标准化箱式电池开发,培育具有全球领先优势的电动船舶动力电池及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供应商;对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按交付电池动力推进系统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不含省示范项目),单套系统补助最高200万元。
加快推进江、河、湖、海等电动船舶应用场景建设,重点打造港口作业船、闽江货船、公务船、闽江游船、渡轮、沿海观光客船、湖区(库区)客船、内河客船、渔业辅助船、游艇等示范项目。对省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含新建和改造),按交付船舶电池动力(含氢燃料电池)总成价格的4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最高1000万元(其中省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最高1500万元),补助由建造船厂、动力总成生产企业或项目总包方申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地区先行先试大力推广应用电动船舶。重点打造闽江新能源船舶示范应用流域,力争到2025年闽江新造船舶主要使用新能源船舶。以厦门岛、平潭岛、罗源湾、湄洲湾、三都澳、闽江、九龙江、赛江、翠屏湖、大金湖、石门湖等区域为重点,加快船舶电动化升级,鼓励相关县(市)、区或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行先试打造电动船舶示范应用场景〔包括投资建造一批电动船舶及充(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对试点地区或单位等给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鼓励多个县(市)、区携手打造电动船舶发展试点城市群。4A级及以上景区和城市内河新增船舶全部使用新能源船舶,争取两年内现有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基本更新改用新能源船舶。
推进岸电一体化和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设备产业化发展,对配套服务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动力电池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助,其中单台(套)充电功率大于等于250千瓦小于等于500千瓦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500千瓦的给予5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海洋渔业局、文旅厅、科技厅,福建海事局,省船舶集团、港口集团,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研发与创新
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起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9座以上载客车、3.5吨以上货车及其他专用车,2000辆及以上的9座及以下载客车、3.5吨及以下货车及其他专用车,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支持绿色智能船型研发设计,对纳入国家绿色智能船型目录的,单个船型给予研发设计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加强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产业链“链长”整合省内外技术与项目资源,牵头打造相关领域共性和前瞻技术创新平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动力电池、氢能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覆盖全产业链、全溯源链、全生命周期的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动力电池等领域第三方检测中心。
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电动福建”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产业化示范应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充分利用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重点产业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项目、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攻关项目给予支持。
鼓励制定相关技术标准。鼓励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等产业链企业围绕核心技术、应用场景研究制定相关标准,支持将有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上升为省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对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开展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年检工作,支持机动车检测机构及相关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安全检测业务。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省汽车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展完善产业生态
拓展应用场景。对生产并实现销售的以动力电池(含燃料电池,其中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能量密度不低于140瓦时/千克)为驱动的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车和新能源无人驾驶装备等产品,按100元/千瓦时对动力电池额定容量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0万元。支持发展氢燃料电池为动力的相关装备,对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氢燃料电池系统〔单台(套)功率达到50千瓦以上〕,按照2万元/台(套)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发展电池租赁。支持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做大做强、辐射全国,对在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动力电池租赁等业务,按30元/千瓦时对动力电池额定容量进行补助,三年补助资金最高1亿元。鼓励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等牵头组建多种类型的联合体共同打造良性发展的换电商业模式,并在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领域推广应用。
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及电动船舶行业特点和市场消费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融资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支持汽车生产企业、示范应用单位等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对通过银行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购买智能网联汽车的示范应用单位,在融资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补助(3年期以内的融资按实际期限贴息,发放期限超过3年的中长期融资按3年贴息)。对购买省示范项目电动船舶的船东企业,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兴业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充(换)电及加氢设施建设
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智能路侧设施和功能性平台纳入“新基建”示范项目。完善充(换)电网络设施建设规划,强化公共充(换)电设施省级平台功能,优化经营性充(换)电网络布局。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加氢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支持在有条件的企业厂区、作业区等开展充(换)电站试点建设,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的场地设施研究开展改扩建加氢站或增设充(换)电设施。
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配置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达到800千瓦时以上,充电桩达到16根以上,单枪最大输出180千瓦以上的“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鼓励采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智能化充电桩。落实公共停车场和新建住宅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督促、检查、监督,电网企业应配合开展配建及接电情况核验。鼓励采用“统建统营”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街区片区改造等工作,在设计及改造实施环节充分预留充电设施供电管沟,满足充电设施快速接电要求。对符合消防安全、电力容量等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应积极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工信厅、财政厅,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有利发展环境
对新能源汽车(运营车辆除外)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等按时计费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按次计费的,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的50%缴纳停车费。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城市非主干道上短时停靠。在新、旧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和改造时,调增邮政、快递新能源车辆临时停车位。
对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购;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对于限时作业路段,除早晚高峰外,允许新能源物流车和专用车等每日一定时间的增时作业,具体举措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高速公路公司对新能源汽车办理电子收费的,予以赠送电子标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通行费用优惠;鼓励各地对辖区内部分高速路段,给予新能源物流车等通行补助。支持电动船舶享受优先过闸、优先靠离泊权利。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公安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厅,省高速公路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电动福建”平台建设和管理
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多个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一体化的“电动福建”平台,强化全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电动船舶、公共充电桩等管理,接入闽政通APP面向全省提供优质的便民充电服务。“电动福建”平台建成后可按程序统一部署至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所需云资源由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提供。对平台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资金补助。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开展动力电池的评估检测、梯级利用、拆解回收。进一步完善地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研究建设全省统一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府监管和追溯服务平台,适时整合到“电动福建”平台。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数字办,省汽车集团、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保障措施
健全组织保障。继续发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
加大资金支持。安排“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不同类别补助政策可叠加。引导省市有关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动福建”产业投资。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大“电动福建”产业链及相关应用场景的信贷支持力度。
强化责任落实。各省直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国资委、金融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省汽车集团、投资集团,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